创新文化
科研道德规范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5-29

科学研究是创造性的人类活动,只有建立在严格道德标准之上,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才能健康发展。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中,科学所拥有的博大精深的文化和制度传统,形成了科学的自我净化机制和道德准则。当前,通过科学不端行为获取声望、职位和资源等方面的问题日趋严重,加强科学道德规范建设,保证科学的学术信誉,维护科学的社会声誉,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界的重要任务。

科学道德准则包括:

(一)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保障知识可靠性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从事科学职业的人不能容忍任何不诚实的行为。科技工作者各个方面必须实事求是;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予以公开和承认;在评议评价他人贡献时,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

(二)信任与质疑。

信任与质疑源于科学的积累性和进步性。信任原则以他人用恰当手段谋求真实知识为假定,把科学研究中的错误归之于寻找真理过程的困难和曲折。质疑原则要求科学家始终保持对科研中可能出现错误的警惕,不排除科学不端行为的可能性。

(三)相互尊重。

相互尊重是科学共同体和谐发展的基础。相互尊重强调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要求合作者之间承担彼此尊重的义务,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

(四)公开性。

公开性一直为科学共同体所强调与践行。传统上公开性强调只有公开了的发现在科学上才被承认和具有效力。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科学界强调维护公开性,旨在推动和促进全人类共享公共知识产品。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

一、健全领导组织

(一)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由院有关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若干权威科技专家、若干法律和政策专家等。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院属机构和院部机关科研道德工作,监督院属机构和院部机关科研行为规范执行情况。

2、制定并修订科学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及实施办法。

3、受理涉及所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院部机关工作人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

4、受理涉及国家重大机密或院重大成果的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

5、经相关院属机构共同请求,对涉及多个院属机构人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且相关院属机构不能达成一致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的,进行协调或仲裁。

6、认为院属机构对科学不端行为处理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规的,可要求院属机构重新调查处理,或委托其它院属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或由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7、认为院属机构认定结论错误和处理意见不当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8、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委员会进行的其它工作。

(二)院属机构科研道德组织

院属机构应设立科研道德组织,负责科研道德建设和科学不端行为处理。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了由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适用于在本单位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开展经常性的有关科研道德和防治科学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并修订涉及科学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3、受理涉及本单位人员的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结论,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建议。

4、承办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5、承办本单位决策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建立和维护科研行为规范

科研行为规范是科技创新团体必须遵守的规则,主要包括科研行为的道德准则,行为人的自律责任,科学不端行为处理等。中国科学院本着“唯实求真、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和维护科研行为规范。

三、明确科研行为的基本准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二)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

(三)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四)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

(五)尊重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发表时,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活动中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四、加强学术环境建设

学术讨论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院属机构或部门领导有责任通过合理组织、协同力量、调节矛盾、有效推进科研工作、监督和保证高质量研究,营造合作融洽的学术环境。

研究团队的负责人有责任通过整体把握各个工作环节,在研究团队内营造团结合作的学术环境,发挥研究团队所有成员的专长和潜质,保证研究工作按科研行为规范进行,并进行有效监督。

要进一步提倡提携后学。对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不应只教授必要的专业知识,还应教授科研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研究生导师有义务向学生提供与科研行为规范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向他们讲解有关规定。

五、防治科学不端行为

(一)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

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为: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7、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二)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一般由院属机构受理。对于有明确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应予受理。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公布结论和处理意见等环节。

对认定为非科学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对认定为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由所在院属机构最高行政决策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并报院备案。处理决定应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学不端行为人的相应处分,对科学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被处理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并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向所在院属机构提请复议。

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学不端行为,严重疏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科学不端行为的共同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科研行为规范建设,认真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院有关规定,加强科研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科研人员的行为自律,严肃处理各种科学不端行为,努力创造和维护风正气清、求真求实、严谨严肃、和谐融洽的学术环境。